(2016)甘0102民初6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和胡某某;张万太;朱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胡某某,张万太,朱宝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6674号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靖远县永新乡九对村海沟社**号。第三人张万太,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第三人朱宝明,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第三人张万太、朱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5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审 判 长 杨华岗代理审判员 师 静人民陪审员 郑彩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萍花????????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