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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4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连云港市裕明物流有限公司、张裕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连云港市裕明物流有限公司,张裕明,胡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40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0号斯亚财富中心27-28层。负责人:钱宗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裕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裕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裕明,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胡荣,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裕明物流有限公司、张裕明、胡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限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庭、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董 京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