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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恢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王明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通知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12执恢397号王明成、汪先国: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赛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成、汪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本院的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执行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即执行案号:(2017)浙0212执恢397号]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