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慧敏与黄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敏,黄耀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1346号原告:刘慧敏,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河池市巴马县,被告:黄耀辉,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德保县,原告刘慧敏诉被告黄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慧敏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刘慧敏负担。审 判 员 黄靖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黄 婷书 记 员 张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