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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郑行斌、郭子文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行斌,郭子文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13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行斌,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县;2007年8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8月27日因交通肇事、吸毒分别被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五日;2015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江西省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江西省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经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西省上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上饶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子文,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5日被江西省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江西省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子文、郑行斌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赣1121刑初4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郭子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郑行斌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郑行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行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郑行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行斌撤回上诉。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1刑初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萍审判员 陈 荣审判员 韩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焦成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