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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谭惠与被告株洲市交警支队芦淞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惠,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03行初20号原告谭惠,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蒋学文,大队长。原告谭惠诉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惠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惠自愿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惠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军审 判 员  任 君人民陪审员  黄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