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聂增芒与张浩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增芒,张浩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116号原告:聂增芒,男,46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张浩记,男,33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增芒诉被告张浩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增芒撤回对被告张浩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13.6元,减半收取285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金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齐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