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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聂增芒与张浩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增芒,张浩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116号原告:聂增芒,男,46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张浩记,男,33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增芒诉被告张浩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增芒撤回对被告张浩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13.6元,减半收取285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金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齐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