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近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陶崔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近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崔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864号原告:北京近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品品,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振洁,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崔胜,男,农机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近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崔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近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撤回对崔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近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近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74元,减半收取2687元,由原告北京近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贵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宣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