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阳太原与廖敦奇、胡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太原,廖敦奇,胡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阳太原,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敦奇,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健,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执行阳太原与廖敦奇、胡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廖敦奇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房产为阳太原、廖敦奇、胡健共同所有,阳太原占30%份额。廖敦奇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怀国用(2013)第出1219号土地使用权为阳太原、廖敦奇、胡健共同所有,阳太原占30%份额。经查,被执行人廖敦奇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阳太原已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廖敦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