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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成都铁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铁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铁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火车北站候车大厅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11701P。法定代表人:XX霓。被执行人: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西河东路166号2栋1-5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59729773-1。法定代表人:廖年。申请执行人成都铁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6)川710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9月10日生效,判决被告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成都铁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机票款90751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已由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140元。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7)川710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成都铁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18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93169元。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的,申请执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