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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德威申请执行梁永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威,梁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589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威,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梁永志,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威与被执行人梁永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屋已被查封,但申请人暂不请求处分该房屋。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