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7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2016)湘0181民初7358号浏阳市东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张仲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东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仲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7358号原告浏阳市东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商贸街66号。法定代表人刘提芳。被告张仲平,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浏阳市东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仲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浏阳市东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仲平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仲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东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仲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张仲平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东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张仲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浏阳市东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岳二O一七年六月五书记员 陈航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