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李宝静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宝静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再2号抗诉机关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宝静,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义县。因本案于2002年9月11日被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2003年1月22日,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以(2003)锦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判处李宝静拘役六个月。现已执行完毕。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宝静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辽0727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宣告李宝静无罪。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帆审判员 范玲审判员 张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聂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