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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绥棱县阁山供销社第八门市部与王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棱县阁山供销社第八门市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民初637号原告:绥棱县阁山供销社第八门市部,地址黑龙江省绥棱县。负责人:幺继东,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绥棱县阁山供销社第八门市部业主,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王明,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告绥棱县阁山供销社第八门市部与被告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绥棱县阁山供销社第八门市部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棱县阁山供销社第八门市部以与被告王明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棱县阁山供销社第八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保全费134元,合计219元。由原告绥棱县阁山供销社第八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赵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宝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