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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21民初1005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曾某,男,汉族,1984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武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