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亚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亚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678号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阳光新城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汪希波,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56********。委托代理人:包勤朴,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东风委四组。被告:王亚非,男,住凤城市河畔一期香铺街**#楼*单元***室。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