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赵春刚、邓晓菊、冯斌、秦仲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赵春刚,邓晓菊,冯斌,秦仲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王苍,行长被执行人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表人赵春刚,经理。被执行人赵春刚,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邓晓菊,女,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斌,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秦仲莲,女,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0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申请执行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赵春刚、邓晓菊、冯斌、秦仲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800万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