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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孝权、陈达斌等与宋日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孝权,陈达斌,宋日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784号原告胡孝权,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陈达斌,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宋日琅,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胡孝权诉被告陈达斌、宋日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胡孝权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达斌、宋日琅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孝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孝权负担。审判员  刘岳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