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孝权、陈达斌等与宋日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孝权,陈达斌,宋日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784号原告胡孝权,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陈达斌,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宋日琅,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胡孝权诉被告陈达斌、宋日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胡孝权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达斌、宋日琅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孝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孝权负担。审判员 刘岳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