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贵祥、段喜凤等与刘桂峰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祥,段喜凤,刘桂峰,秦福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352号原告刘贵祥,男,195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段喜凤,女,1954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特别授权。原告段喜凤,女,1954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刘桂峰,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秦福荣,女,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祥、段喜凤与被告刘桂峰、秦福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祥、段喜凤撤回对被告刘桂峰、秦福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修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