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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贵祥、段喜凤等与刘桂峰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祥,段喜凤,刘桂峰,秦福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352号原告刘贵祥,男,195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段喜凤,女,1954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特别授权。原告段喜凤,女,1954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刘桂峰,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秦福荣,女,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祥、段喜凤与被告刘桂峰、秦福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祥、段喜凤撤回对被告刘桂峰、秦福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修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