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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3民初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向章华与李枝梅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章华,李枝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3民初911号之一原告:向章华,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李枝梅,女,19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原告向章华与被告李枝梅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向章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向章华负担。审判员  罗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