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敬斌与荣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斌,荣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25号原告:敬斌,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娟,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敬斌与被告荣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敬斌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敬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敬斌承担。审 判 长 张 倩审 判 员 王文之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