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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武景春、马国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景春,马国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景春,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峰,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娜,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景春因与被上诉人马国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均认可经中间人马国正、马艳彬说和订立了口头租赁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现上诉人武景春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原审未予支持,欠妥。关于被上诉人马国峰对诉争房屋所做修缮、装修的升值部分,重审时需予以核实,并酌情给予承租人补偿。为方便诉争房屋的有效使用,重审时需加大调解力度。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景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杨根山代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建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