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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利平与常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平,常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平,男。委托代理人杨李东。被执行人常海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5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常海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海东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王利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400元、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常海东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常海东在银行有存款通过银行帐号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海东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