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洪路、杜士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路,杜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34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路,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杜士英,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县。本院在执行张洪路与杜士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冀0534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杜士英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2.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财产、车辆、房产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34执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