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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洪路、杜士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路,杜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34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路,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杜士英,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县。本院在执行张洪路与杜士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冀0534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杜士英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2.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财产、车辆、房产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34执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