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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泊头市炳知量具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泊头市炳知量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4民催1号申请人:泊头市炳知量具厂,住所地:泊头市交河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89N3B5L。经营者:张炳智。委托代理人:李长站,泊头市炳知量具厂职工,一般代理。申请人泊头市炳知量具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泊头市炳知量具厂持有的号码10300052/24669194、票面金额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泊头市炳知量具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泊头市炳知量具厂负担。审判长 曾 敏审判员 漆慧兰审判员 巢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芳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