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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通州区川姜镇好风景布业经营部申请唐设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设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722号被执行人唐设度,地址邵东县。本院在执行通州区川姜镇好风景布业经营部与唐设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