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执恢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第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弟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恢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负责人:章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第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第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弟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第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付资产评估费,导致本院无法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