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小民初字第0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保才与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才,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小民初字第03760号原告李保才,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鑫,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6号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宝仓,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树平,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健,男,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力资源部员工,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才与被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一直为其交纳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保才负担。审判长张少华人民陪审员张桂莲人民陪审员赵翠梅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王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