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周文申请执行尹文钢、尹金先、杨润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尹文钢,尹金先,杨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周文被执行人:尹文钢被执行人:尹金先被执行人:杨润华周文与尹文钢、尹金先、杨润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尹文钢、尹金先、杨润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文50000.00元及资金利息,现本金50000.00元已付清,资金利息双方计算后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