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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琳琳诉被告黄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琳琳,黄金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532号原告:林琳琳,男,汉族。被告:黄金钟,男,汉族。原告林琳琳诉被告黄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琳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琳琳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林琳琳负担。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门惠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