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琳琳诉被告黄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琳琳,黄金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532号原告:林琳琳,男,汉族。被告:黄金钟,男,汉族。原告林琳琳诉被告黄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琳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琳琳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林琳琳负担。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门惠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