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3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光华与宗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华,宗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23民初152号原告:徐光华,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冉,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强,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伊吾县。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忠,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光华与被告宗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光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徐光华负担。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