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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唐晓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唐晓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375号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616256257。法定代表人:舒策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3号一栋四楼D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4671660K。法定代表人:丁佐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晓波,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晓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1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