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22行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林进龙与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龙,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初124号原告林进龙,男,汉族,1994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蓝鼎增,河源市紫金县金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宋庆华,局长。原告林进龙诉被告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17年6月5日,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龚东代理审判员  李旭君人民陪审员  潘武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伟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