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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10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迎春与被告江峰、胡桂生、胡琛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迎春,江峰,胡桂生,胡琛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10883号原告:宋迎春,女,汉族,1961年2月1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文,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骁,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峰,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现住南京市。被告:胡桂生,男,汉族,1951年10月26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胡琛琳,女,汉族,1981年10月19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江苏容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迎春诉被告江峰、胡桂生、胡琛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迎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文、乔骁,被告江峰、胡桂生及被告江峰、胡桂生、胡琛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迎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医疗费1397.3元、营养费760元(20元×38天)、误工费4434.6元(3500元/月×38天)、交通费200元,合计6791.9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7日晚,被告家庭携大量冥币在原告家门前烧,原告母女随即出门制止并劝告被告另寻他处燃烧,但被告不仅不听从劝告还将原告母女推倒在地,导致母女受伤,双方在湖南路派出所调解未成,民警告知次日再进行调解并让原告母亲先行就医。次日早晨,原告母亲与邻居谈及此事时又被被告江峰无端辱骂,并扬言要杀了原告母亲,江峰明知原告母亲耄耋之年的老人不能承受打击的情况下仍携家人被告二、三殴打原告及其母亲,导致原告受伤,原告母亲也在到湖南路派出所后昏迷并通过120送至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急救。原告及其母亲受伤后持续在医院接受治疗,为此花费了大量的医疗等费用。三被告有过错在前却从未向原告及其母亲表示过任何歉意,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江峰、胡桂生、胡琛琳辩称:被告认为原告诉称均不是事实,真相是原告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恶意殴打江峰,事后还恶人先告状,在其根本没有伤情的情况下,还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以及治疗与伤情无关的其他疾病,显然是扩大医疗损失,滥用医疗资源。本案事实经过是2016年8月17日晚,因是中元节,住在7楼的被告三和住在一楼的被告三的外祖母在自家楼下烧纸,原告居住的楼与被告三烧纸的地点是相对的,但是按照正常的楼栋入户方式,原告家的大门并不在被告三烧纸处,原告是在其自家一楼的院墙上私自开了一个卷帘门和一个防盗门,且中元节其自家也烧纸的,在被三烧纸时,原告母女就出来辱骂,后来赵景琴端了一盆水过来泼纸,一边泼水一边撞被告三,被告三看到老太来就让了一下,老太自己就摔倒了。第二天早上7点多一点,被告江峰早起出门上班,就被守株待兔的老太太赵景琴一把抓住不让其上班,江峰面对老太不敢动,看热闹的人也很多,宋迎春出来打了江峰4、5个耳光,被告二知道情况后就过来,只是用手掰开老太的手指,让江峰去上班。宋迎春不但打江峰耳光,还咬伤江峰的右臂,还用板凳砸被告一和被告二,在两起纠纷中,都是被告迫于无奈报警求助,被告鉴于原告母女是凶悍的中老年妇女,根本不敢动手,只能自己吃亏,就整个事件而言,三被告才是受害人。被告方根本没有殴打过原告母女。本案被告江峰除了被打以外,跟原告没有任何的肢体接触。原告虽然是中老年妇女,但在小区内经常与他人发生纠纷,近两三年以来,报警20多次。可以看出原告经常无事生非。综上,我方认为,原告纯属恶意滥诉,浪费司法资源,我方依法不承担原告的所谓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景琴(另案处理)与宋迎春系母女关系;江峰与胡琛琳系夫妻关系,胡桂生系胡琛琳父亲。两方当事人系前后楼邻居。2016年8月17日晚19时许,胡琛琳与其外婆至中央路123号楼前空地烧纸祭祖。宋迎春、赵景琴在其房屋南院门口发现,认为对着她的大门,表示不满,宋迎春、赵景琴各自端水欲灭火,宋迎春与胡琛琳发生推拽。次日早上7点多,江峰出门上班,赵景琴、宋迎春与着江峰、胡桂生发生拉扯。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否存在侵权事实;二、原告主张的伤情及损失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如何认定。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监控视频(时间自2016年8月17日星期三19:28:50秒开始至19:33:30秒;2016年8月18日星期四7:32:30秒至7:38:43秒),主张宋迎春、赵景琴被三被告打伤。三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未提交完整视频,仅截取对其有利的内容提交。视频资料显示,赵景琴虽然80多岁,亦主动引发纠纷,被告江峰和被告胡桂生从未殴打赵景琴,相反是赵景琴等江峰上班时纠缠不放,后到场的胡桂生采取的一切行为均是想从原告处脱身。庭审中,本院要求原告提供完整监控视频。原告表示其无法提供,该监控系原告安装,系2代小型摄像机,录制时间不超过30分钟,是循环存储,前面的内容被覆盖,监控的范围很小。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调取了湖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1、宋迎春于2016年8月18日的陈述:昨晚七点多过中元节,其对面楼的小姑娘和他老公在原告家门口烧纸钱,其进行阻止,她不听,说她在自己私家车后面烧纸,管不着。然后其就进屋里面端水想要往地上泼点水,防止火花蔓延,她家老太太也端了一小脸盆水准备去泼。其端水站在火堆旁准备泼的时候,这个烧火的小女孩就开始打她,好像是打了她的头,她就跌倒了。老太当时也准备要泼,也被这个女孩打倒了,老太太是被女孩拽了一下,手和膝盖都肿了。女孩开始用手打,后来用泼水的塑料脸盆打她们。18日早大概7点10分左右,其在家睡觉,被老太太的叫声吵醒,她在喊救命,江峰站在老太太旁边,老太太说这个男的过来威胁她,说要杀她,其就去质问,江峰要走,她不让他走,挡在他助力车前面,然后他家里就来了个60岁左右的男的上来打她,把她推到死角,老太太也坐在死角,当时老太太一直坐在小板凳上,他们再打她时,好像把老太太撞倒了。当时有个邻居走过来准备拉开他们,对方才松手。对方主要是掐她脖子,还有手腕和手臂,现在大拇指痛,右手膀子和右腿膝盖还有胸口都有抓痕和淤青,整个过程持续了大概15分钟左右,整个过程中其没有动手,一直在挣扎,想推开他们,但是他们两人一起打她,她根本没有反抗的余地。2、赵景琴于2016年8月18日的陈述:2016年8月17日晚上7点多左右,中央路123号的一个住户在她家门口烧纸,其女儿看到,就和其一起前去阻止,对方未理。其女儿就拎了一桶水准备去浇,对面那个老太家的外孙女就上来一把把其女儿推倒在地上,其女儿站起来后又向对方扑上去了,其就赶紧上去想把他们拉开,向对方黄老太的外孙女冲过去,因为其当时穿的是拖鞋,没跟住脚,一下子摔倒了。后有人报警,民警到后让去派出所处理。8月18日早上7点左右,其坐在家门口透气,正好看到了黄老太的外孙女婿出来,其就跟着他,让他不要走,说好去派出所的,对方说要上班。其说:“你上什么班,讲好了今天去处理,你是乌龟啊,出了事情不敢去。”那个男的就说:“你再骂脏话,我打死你”,之后他就上来摸了她的头一下,还把她推倒了。她就喊,她女儿出来,就和这个男的纠缠在一起,双方互相拽着,其当时躺在地上,就拽着对方的单肩包,把他的包带子也拽掉了,之后这给男的还把我女儿给推倒,我女儿就在地上喊救命,此时,这个外孙女婿的老丈人出来,就把我女儿按在地上,还撇我的膀子,黄老太的外孙女婿还掐着我女儿的脖子。现右手小手指附近有淤青,右手臂上有淤青,今天被推倒,现在屁股痛、腰痛。3、江峰于2016年8月18日的陈述:今早大概7点半左右,其下楼到车棚骑电动车去上班,把车子推出来的时候,昨晚和其老婆发生纠纷的老太太就过来,拽他身上背着的挎包,一边拽一边骂,说他吃软饭的乌龟,他没理,想去上班。她就赶紧喊她女儿出来,然后她女儿就直接上来打他,扇他耳光,朝他脸上吐口水,他没有还手,也没有说话,大概十分钟后,其岳父好像听到动静就下楼过来,她们俩拽着他不放手,其岳父就要把我们拉开,老太女儿拿起地上的四角小板凳砸其岳父上半身,其看见后就用左手去挡,结果其左手手掌大鱼际、手指头被砸破流血,这母女俩拽着他的衣服不让他走,其岳父没有动手打她们,大概持续了五分钟左右,其岳父就离开了。4、胡桂生于2016年9月6日的陈述:2016年8月18日早晨,其在中央路看到女婿江峰被昨晚与其女儿因烧纸发生纠纷的邻居两个女的拉着,老太左手抓着江峰胸前的衣服,右手抓着江峰的左臂,中年女子则左手抓江峰的右手,右手抓江峰的衣领,还边抓边用手打江峰脸部。其过去之后就先拉开老太,老太不放,其就捏了老太的大拇指稍稍把大拇指往后压,老太就松手。中年女子一直不放手,其就拉她,压她的大拇指,松开后没一会儿她又冲上来拉着江峰,又开始咬江峰的膀子,其看到后就压她的左手臂,她就松了,后又想上来咬,其就用手去捏了她的喉咙,一捏她就松开了。这个过程中,老太也上来拽着江峰的包,之后就往地上躺,老太躺在门口台阶上还拽着包不松,当时其也就是在拉开老太和那个中年妇女的手,拉开后,中年妇女拿起地上的小板凳,向其砸去,江峰挡住了。后双方也就没有动手。原告质证认为,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两原告的询问笔录与8月17日视频的反映基本一致,两原告事先都是好意相劝,但被告不予理睬,而且出口骂人,才有了后面的种种行为。被告在派出所的陈述与原告提供的视频有很多内容不符,被告胡桂生不单纯仅仅是压原告的手指,在视频中可以看出被告把一个80多岁的老年人使劲的往地上摁,被告在派出所陈述老人自己往地上坐,与视频反映不一致。派出所对胡桂生的笔录时间距离纠纷发生近20天,完全不排除两被告之间有沟通的情形。从对赵景琴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并不像是被告所称,是原告赵景琴拉着被告不让他上班,而是双方前一天谈好去派出所解决这个事情,老太也是在跟被告一沟通,但被告一将老太推倒在地才有了种种行为。三被告质证认为,对上述材料的合法性无异议。江峰和胡桂生的陈述与庭审陈述保持一致,胡琛琳出于民俗烧纸应当是其自由,被告在自己家楼下烧纸与原告无关,是原告主动挑衅,在被告烧纸时辱骂、挑衅、还要端水阻止被告胡琛琳的祭祖行为,当天晚上江峰和胡桂生不在场,江峰赶到的时候他们吵架结束了。宋迎春的陈述与视频反映的情况是完全相反的,赵景琴的陈述也是绝大部分不真实,从该视频可知,赵景琴刚开始是坐在小板凳上,迎着到某个地方去,然后是赵景琴拉着江峰的包,再然后是宋迎春出现。关于笔录的时间,调解时间并非是原告陈述的第二天到派出所去做调解,第一天报警时警官说等派出所通知再去派出所进行调解。综合监控视频、当事人陈述及双方质辩意见,对本案纠纷发生的过程,本院做如下认定:2016年8月17日监控视频显示:晚19时28分,胡琛琳与其外婆在中央路123号楼前空地烧纸。宋迎春、赵景琴在其房屋南院门口发现,站在门口指点,宋迎春、赵景琴反身回屋片刻,宋迎春从屋内端着一桶水出来欲浇灭火,胡琛琳从宋的右侧冲出来推宋进行阻止,宋向左侧摔出倒地,赵景琴也端着一脸盆水向外泼去。此时宋迎春起身与胡琛琳发生轻微拉扯,赵景琴从院内走出,欲冲向胡琛琳时,向前摔倒在地,过后起身。2016年8月18日监控视频显示:7时32分,赵景琴坐在门前小凳上,伸手向前指点,后起身走上前,画面中出现宋迎春和赵景琴与他人拉扯的背影,后胡桂生走过来,宋迎春、赵景琴与江峰拉扯着进入画面,宋、赵二人拽着江峰的胳膊,后又拽着江峰的包带,胡桂生欲将双方分开,赵景琴、宋迎春始终抓着江峰的包带不放手,宋迎春往后坐在地上,赵景琴往后坐在地上,左手抓着包带,右手一直伸手抓对方,后双手抓着包带,手拽着胡桂生睡倒在地上。关于2016年8月18日7时许的纠纷,赵景琴的询问笔录中,自认见江峰后,首先用语言进行挑衅,后又阻止江峰离开。该情节与江峰的陈述一致,本院予以认定。赵景琴称江峰摸她头,推倒她,仅有其单方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宋迎春、赵景琴的陈述证实,宋迎春、赵景琴确存在阻止江峰离开的行为。宋迎春在公安机关陈述:其没有动手,一直在挣扎,想推开他们,但是他们两人一起打她。该陈述内容与监控视频反映的情况并不一致。江峰、胡桂生的陈述,与监控视频内容基本一致,证明江峰未动手,胡桂生试图挣脱宋迎春、赵景琴对其及江峰的拉扯。综上,本院对宋迎春关于遭江峰、胡桂生殴打的主张不予采纳。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1、2016年8月17日20时51分南京鼓楼医院急诊病历,内容为:体检:神志清楚,四肢除左手外活动正常,左手被动活动受限,全身多处皮肤擦伤;2016年8月17日疾病诊断书,诊断:左手外伤,休息3天;8月17日医疗费票据2张,金额合计212.36元。2、10月4日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诊断:肘部伤筋,骨性关节炎(左膝);病历记载:“主诉:右肘关节肿胀。局部肿胀,皮色青紫,功能障碍……”。3、10月20日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病历,记载:“右肘关节肿胀减轻……左膝关节炎”,10月20日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记载:左膝关节炎。门诊收费票据52.9元。4、10月27日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病历记载:左膝关节疼痛症状好转。门诊收费票据25元。5、南京南中医大国医堂门诊部病历(未填写就诊日期),记载:“主诉:右肘关节疼痛,外伤史”“检查:……右上肢后伸、外展功能受限。肘部伤筋”。10月14日南京南中医大国医堂门诊部有限公司发票3张,分别为挂号费30元、西药费8.4元、治疗费780元。6、10月28日南京南中医大国医堂门诊部病历记载:“左膝关节肿胀”。南京南中医大国医堂门诊部有限公司发票2张,分别为挂号费1元、电针治疗费500元。7、南京太源公司馨梅餐厅的误工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为中央路133号)。被告质证认为,2016年8月17日鼓楼医院病历,未加盖公章,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属实,也仅仅说明其左手有点活动受限,根据当时的伤情,仅需休息3天。对2016年8月17日鼓楼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是否需要休息有异议。此后的病历,与本案无关,系治疗其右肘关节疼痛和左膝关节压痛,且不可能2个月以后其皮色还是青紫,这些治疗均与本案无关。营养费于法无据,根据其自称伤情,无必要加强营养。误工费,无事实依据,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提供的收入证明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营业执照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原告应提供与营业执照相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原件,证明该餐厅目前还在正常经营,已经正常向员工发放工资的工资表,才能确认原告是否在该餐厅上班并领取工资以及其工资标准。对误工证明真实性无法认可。现有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更不能证明其因为外伤需要休息,又因为休息而减少收入的情况。对交通费200元不予认可。原告是在市内,距离各大医院交通都比较方便,且其也没有提供任何交通费票据。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向中央路139号唯杨餐厅经营者杨海涛进行了调查,其证明宋迎春是中央路133号的房主,宋迎春仅是出租房屋,自己从未参与经营,也未在店里打工。宋迎春质证认为,2008年4月份之前其是将中央路133号出租给杨海涛的,收回后一直是自己经营。被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综合上述举证质证意见,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伤情,2016年8月17日宋迎春就诊病历证实,其伤情为左手外伤。该损伤系被胡琛琳推倒所致,所产生医疗费212.36元,与当晚纠纷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于10月4日及以后的治疗,所涉伤情为右肘关节肘部伤筋、左膝关节炎,上述纠纷发生的过程,不能证明此两处病情系2016年8月17日纠纷所致,故对其主张的相关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宋迎春系南京太源公司馨梅餐厅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其自行出具的收入证明,对其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宋迎春已达退休年龄,证人证言证实其并未实际经营,且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收入减少的情况,本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关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本案原告宋迎春与被告江峰、胡桂生、胡琛琳系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两家因中元节祭祖烧纸发生冲突,双方应当保持必要的理性和克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矛盾升级。胡琛琳在公共场所烧纸祭祖,应当考虑他人的感受,不应对他人造成妨碍。两楼之间系邻里通行的道路,烧纸的位置亦对着原告家的门,确有不妥。但原告采取泼水阻止的方式处理,亦有不当。因此,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胡琛琳应为对方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70%。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江峰、胡桂生在2016年8月17日晚参与过两方冲突。而8月18日早,赵景琴对并未参与前晚纠纷的江峰进行言语挑衅,并与宋迎春一起阻止江峰离开,主动引发冲突,存在过错。江峰、胡桂生在此过程中的动作,均是欲挣脱宋迎春、赵景琴的拖拽,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均应由宋迎春自行承担。二、关于当事人的合理损失问题。原告宋迎春诉请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本院认定医疗费212.36元。根据其就诊情况,酌情认定交通费20元。关于营养费,相关医疗记录未能证明其存在需要加强营养的伤情,故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合计232.36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胡琛琳承担上述损失的70%,即应赔付1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琛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宋迎春人民币163元。二、驳回原告宋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宋迎春承担120元,由被告胡琛琳承担28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澄滢人民陪审员  葛允茜人民陪审员  孙可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