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11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红新与被执行人刘方元、余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新,刘方元,余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11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红新,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刘方元,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余正发,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本院在执行刘红新申请执行刘方元、余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方元、余正发暂无财产适合强制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511执1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红波审 判 员 黄 炜审 判 员 王新龙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