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浩,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唐田,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79********,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龙岗乡佛尔村10社。上诉人郑浩因与被上诉人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郑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唐田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田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退还上诉人郑浩。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梅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