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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平益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弘鑫实业有限公司、余建波、余建英、第三人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益,四川省南部弘鑫实业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何平益,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弘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后街政协一楼。法定代表人:余建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杰,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关于何平益与四川省南部弘鑫实业有限公司、余建波、余建英、第三人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1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何平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根据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四川省南部弘鑫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何平益交付成套商品房一套,逾期交房以支付的房价款2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标准向何平益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何平益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全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