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3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敏与郑桂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郑桂苹,刘德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民初948号原告:李敏,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郑桂苹,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德发,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李敏与被告郑桂苹、刘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桂苹、刘德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1日,被告郑桂苹、刘德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据1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郑桂苹、刘德发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敏向本院提交欠据1张,证明被告郑桂苹、刘德发借款10000元。经本院庭审审查,欠据上有被告郑桂苹、刘德发的签字按印,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2016年1月11日,被告郑桂苹、刘德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据1份。经原告向二被告索要,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郑桂苹、刘德发在原告李敏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桂苹、刘德发返还原告李敏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桂苹、刘德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倪志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