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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陆志勇与顾雄锐、梁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勇,顾雄锐,梁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855号原告:陆志勇,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顾雄锐,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梁云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志勇诉被告顾雄锐、梁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志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志勇申请撤回对被告顾雄锐、梁云华的起诉,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陆志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张泳仪书 记 员 廖秋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