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于洁与张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洁,张素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5269号原告:于洁,女,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印,男,住北京市东城区,推荐单位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被告:张素军,女,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于洁与张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洁撤诉。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