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邱清楚与林团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清楚,林团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703号原告:邱清楚,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林团家,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邱清楚与被告林团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邱清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清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清楚撤诉。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计692元,由邱清楚负担。审 判 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