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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刑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洪磊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磊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终8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磊,男,1990年7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石首市。2011年5月3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石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鄂1081刑初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洪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洪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洪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磊撤回上诉。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1刑初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力博审判员  张心愿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 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