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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青山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青山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39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青山,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南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青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世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青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0日18时8分许,被告人苏青山受雇驾驶闽C×××××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安市丰州镇大坑山健荣石子场沿丰州镇大坑村路往丰州镇后田村方向行驶,至丰州镇后田村大坑路口路段时,在右转弯往丰州镇九日山混凝土厂方向行驶的过程中,车辆车头右侧碰撞同向陈某驾驶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陈某倒地后被该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青山立即停车查看,用其手机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后主动向到来的公安人员投案。经南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侦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苏青山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在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苏青山及肇事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与被害人陈某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肇事重型自卸货车车主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6万元,现赔偿款已付清,被害人陈某亲属对被告人苏青山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审理中,经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苏青山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青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庄某、傅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及辨认笔录,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服务协议书,户籍证明,110接警单及归案经过,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及社会调查评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青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苏青山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肇事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苏青山还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苏青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苏青山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其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对被告人苏青山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苏青山处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青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炳南人民陪审员  傅南泽人民陪审员  陈建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杜筱玫速 录 员  黄巧云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