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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丁根生与刘汉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根生,刘汉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647号原告:丁根生,男,193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刘汉权,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4号。负责人:吴旭春,总经理。原告丁根生与被告刘汉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丁根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根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根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丁根生负担。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