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小燕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燕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3刑初369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燕,男,1974年2月12日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梓庭,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2016)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燕犯贪污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燕及辩护人黄梓庭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份,刘小燕在担任原南康区凤岗镇龙泉村主任期间,被镇政府抽调参与昌吉赣高铁项目的拆迁工作,在对自己位于龙泉村的龙腾石膏板厂工人宿舍(无合法建房手续)的拆迁工作过程中,刘小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其本人的鑫发木业工人宿舍建房手续,与昌吉赣高铁项目拆迁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使其龙腾石膏板厂工人宿舍按有手续建房的标准获得补偿,从中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85762.8元。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提交并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刘小燕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卢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刘小燕在担任南康区凤岗镇龙泉村村主任期间,利用其参与政府房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助款285762.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小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黄梓庭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主动拆除其他违章建筑,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被告人刘小燕在担任原南康区凤岗镇龙泉村村主任期间,被凤岗镇人民政府抽调参与昌赣客运专线南康段的征地拆迁工作,在对自己位于龙泉村的龙腾石膏板厂工人宿舍(无合法建房手续)的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刘小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其本人的鑫发木业工人宿舍建房手续,与原南康区凤岗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使其违章搭建的龙腾石膏板厂工人宿舍按有手续建房的标准获得补偿,从中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85762.8元。被告人刘小燕于2016年8月4日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8日以涉嫌贪污罪对被告人刘小燕进行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刘小燕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自行拆除其违章建房3400平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燕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昌赣客专征地拆迁工作分组安排,证明,南昌至赣州铁路客运专线南康段��地拆迁和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资料,现场辨认照片,昌赣铁路客运专线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发放表,现金缴款单,支付结算委托书(回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关于刘小燕龙腾石膏板厂宿舍拆迁补偿认定的说明,自行拆除违章房屋照片,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人刘某2、刘某1、卢某、曾某、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小燕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燕在担任南康区凤岗镇龙泉村村主任期间,利用其参与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8576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贪污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被追诉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自行拆除其违章建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已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小燕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已缴纳,未随案移送),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秀琴代理审判员 曾宪伟人民陪审员 曾庆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