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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恢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杨国龙与陈永直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龙,陈永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763号申请执行人:杨国龙,男,1960年3月,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五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陈永直,又名陈永哲,男,1974年11月,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国龙与被执行人陈永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亚民二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永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杨国龙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杨国龙与被执行人陈永直共同确认,被执行人陈永直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国龙货款83558元;二、申请执行人杨国龙自愿放弃部分债权10558元,被执行人陈永直对申请执行人负担债务73000元;三、被执行人陈永直应于2017年6月5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杨国龙履行债务73000元。被执行人陈永直向申请执行人杨国龙偿还债务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申请执行人杨国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被执行人陈永直主张债权;四、本案执行费1153元由申请执行人杨国龙负担。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杨国龙履行债务73000元。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符合执行结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亚民二终字第24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海坚9hnd7sluwe17koxti0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理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