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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孟运来与陈德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运来,陈德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孟运来,男性,1965年9月19日出生,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下孟村人,现住天祝县华藏寺镇岔口驿开发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德仁,男性,1964年11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孟运来与被执行人陈德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法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德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陈德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的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邵金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