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孟运来与陈德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运来,陈德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孟运来,男性,1965年9月19日出生,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下孟村人,现住天祝县华藏寺镇岔口驿开发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德仁,男性,1964年11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孟运来与被执行人陈德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法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德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陈德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的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邵金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