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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文强、裘慎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文强,裘慎国,许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叶文强,男,1967年6月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裘慎国,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许君英,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1312号,责令被执行人裘慎国、许君英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叶文强借款14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裘慎国、许君英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裘慎国、许君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鲍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