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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延吉市北帝广告社与金永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北帝广告社,金永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321号原告:延吉市北帝广告社。经营者:程淑芳,女,汉族,1950年4月5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英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生,职员,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英委*组。被告:金永活,男,朝鲜族,1958年8月25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开发区天池新村**号楼*单元302。原告延吉市北帝广告社诉被告金永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延吉市北帝广告社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北帝广告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北帝广告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延吉市北帝广告社负担。审判员  金龙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