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延吉市北帝广告社与金永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北帝广告社,金永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321号原告:延吉市北帝广告社。经营者:程淑芳,女,汉族,1950年4月5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英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生,职员,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英委*组。被告:金永活,男,朝鲜族,1958年8月25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开发区天池新村**号楼*单元302。原告延吉市北帝广告社诉被告金永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延吉市北帝广告社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北帝广告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北帝广告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延吉市北帝广告社负担。审判员 金龙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