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利军与被执行人石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军,石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军,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巧荣,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利军与被执行人石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同意本院从冻结的账户中扣划执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巧荣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青